电视剧的导演和制片人有什么区别?谁比较大?

219 2024-09-21 08:15

一、电视剧的导演和制片人有什么区别?谁比较大?

1、职责不同

导演:组织和团结剧组内所有的创作人员和技术人员和演出人员,发挥他们的才能,使众人的创造性劳动融为一体。

制片人:全权负责剧本统筹、前期筹备、组建摄制组(包括演职人员以及摄制器材的合同签订)、摄制资金成本核算、财务审核;执行拍摄生产、后期制作;协助投资方国内、外发行和国内、外申报参奖等工作。

2、权力大小不一样

导演:是帮制片人、制片方工作,制片人类似于老板。

制片人:是剧组的主宰,摄制组的最高权力者,既有权决定聘用优秀成员,也有权开除在剧组违纪行为的成员。从片子的形成到片子的上映,是全片贯穿的核心。

综合以上两点:制片人的等级高(大),是老板,摄制组(导演、演员等)是为其工作的。另外制片人之上还有出品人,用企业来比喻:出品人是董事长,制片人就是总裁。

扩展资料

1、中国著名导演

谢晋、林洪桐、张艺谋、刘宸瑞、于石斌、靳鑫鹏、张嘉飞、李通武、陈怀皑、陈凯歌、周晓文、胡玫、冯小宁、冯小刚、赵宝刚、金炎、刘毅然、王立君、吕军、贾樟柯、姜文、王小帅、谢飞、郑洞天、田壮壮、陆川。

鞠觉亮 、陈木胜、桂治洪、周星驰、王家卫、吴宇森、徐克、许鞍华、陈嘉上、袁和平、陈果。

2、中国著名制片人

于冬、江志强、韩三平、王长田、董平、宋歌、崔宝珠、喇培康、周星驰、侯鸿亮、张苗、黄建新、叶宁。

作品是导演的(拍片的),制片人是给钱的(投资方)。谁大这个要看情况。个人感觉在不是名导的情况下,制片人应该更有话语权

制片人是管钱的,导演是管拍摄的,这就是最通俗的解释和区别

影片的商业属性,决定了制片人是一部片子的主宰,有权决定拍摄影片的一切事务,包括投拍什么样的剧本,聘请导演、摄影师、演员和派出影片监制代表它管理摄制

二、传媒公司法律顾问哪家做的比较专业?

影视、文化传媒领域从剧本的编写、影片的投融资、演艺人员的聘用、影片上映后的利益分配,文化项目的创意、确定、实施等可以说是利益与风险并存于各个环节。这个领域法律顾问的主要工作是共性与个性的结合,不仅具备其他行业的普遍性,也有它自身的特殊性。比如拍摄前期的投资与融资法律服务。草拟、修改、审查各种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剧本著作权使用合同,外景拍摄有关合同,导演聘用合同等劳动合同、劳务合同、演员、职员的聘用协议、对外战略合作协议等法律文书。传媒公司法律顾问收费标准一般都参照服务模式、服务内容等,有2--3万的,也有5-6万的居多。如果兼顾专业正规和性价比的话,上海的易律法务管理算是传媒公司法律顾问行业的做到比较好的律师团队了,他们的法律顾问服务做的比较精细、专业,对客户的问题反应快,价格适中,是同行业中性价比非常高的了。

虽然这种人自我意识会比较偏差。但有一点他自信。

生活中这样的人时常会遇到。

三、用什么APP能快速了解电影知识(导演,演员,票房)

时光网,他们有出手机的APP

时光网本来就是全国最大最专业的电影爱好者聚集地,所以他们的APP应该也是用户最多最专业的。

四、编导写影评格式和怎么写影评

可以从这几点出发,寻找影评的写作思路。

把握新意

写影评要有新意,要有独到的见解,抓往要点,自感而发。

要做到有新意,一是要抓住影片内容,结合台社会现买;二是要准确把握住影片的精神实质,挖掘影片本身所包含的深刻内涵。

例如对张艺谋电影的分析要紧扣住时代背景,但也不必要都从思想意义角度分析,如巩俐在张艺谋电影中的形象塑造,张艺谋电影中的男性形象等,都是可以开掘的领域。

对影片作实事来是的评价,要求我们用全面的观点,不是顾其一点,而是观照全片。

实事求是

顾及编导的意图、表演的全部以及当时的社会环境、历史背景等等,作恰如其分的分析与评价。

不能强导演、演员、片中人物所难,求全责备。同样我们在写影评时,也不能人云亦云。

掌握视听语言

电影是一门声画结合、视听兼备的艺术。了解电影的视听语言,也就是电影的具体表现手段,是真正读懂一部影片的关键所在。当然啦,在专业考试中,不会对考生的专业水平有很高的要求。但是!电影的基本创作手法还是应该掌握的,在影片分析的写作过程中,适当运用专业性的语言,能在很大程度上提高文章的专业水准,而这,也就相应的提高了你的专业成绩。

累积观影经验

要想提高自己的电影欣赏水平,多看电影是一个比较好的办法。只有多看,才能使自己从一个普通的电影观众过渡到一个较高层次的鉴赏者,甚至准专业者。而一定的看片量的积累,会成为你将来进入专业院校学习打下一个很好的基础。作为一个高中生,学习压力比较大,课余时间不多,要有选择地去看。说实话,其实乐乐老师学习摄影专业来说,大部分会看一些具有典型意义的电影,以及画面色彩浓郁的电影。

五、在剧组做导演助理,需要签劳动合同吗

必须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一定发生纠纷,这是最好的证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相关评论
我要评论
点击我更换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