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哪个图书馆可以借书?
有陕西省图书馆、西安市图书馆等。
1、陕西省图书馆
陕西省图书馆成立于1909年8月,是中国成立较早的公共图书馆之一,也是中国西部地区成立最早的公共图书馆。是首批“全国古籍重点保护单位”,是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评定的“国家一级图书馆”,是陕西省文明单位。
陕西省图书馆创建于1909年8月,最初名为陕西图书馆;1927年更名为陕西省立第一中山图书馆,1931年改名为陕西省立第一图书馆,1953年7月正式定名为陕西省图书馆,2001年9月30日陕西省图书馆新馆建成并且正式对外开放。
据2018年9月该图书馆官网信息显示,该图书馆总建筑面积4.7万平方米,馆藏总量达507万余册(件),其中图书399万余册,古籍32万余册,报刊60.5万余册。
另有电子图书359万余册,视听文献、缩微制品等其他文献14.4万余册。年入藏新书20.6万余册,年订中外文印刷型报刊5000余种。
2、西安市图书馆
西安图书馆地处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总占地面积3万平方米,建筑面积1.5万平方米,总体五层局部六层,外观典雅简洁。
图书馆大楼内部有计算机网络管理、视频监控系统、闭路电视、语音、中央空调等完善的综合智能系统,是一所读者服务体系较为完善、各项服务功能基本完备的城市中心图书馆。
扩展资料:
借阅制度:
一、陕西省图书馆
1、办理外借手续须凭本人读者证,外文图书须凭参考读者证。不能代借,可以代还。
2、每次可借图书、期刊、光盘共4册,图书、光盘借期21天,可续借一次,续期为21天(自办理续借手续当日起计算);期刊借期15天,可续借1次,续期为15天(自办理续借手续当日起计算)。
3、图书资料到期请尽快来馆办理还书手续。超期的中文书刊每天每册收取0.1元滞纳金,外文书刊每天每册收取0.2元滞纳金。
4、老年读者(65周岁以上)、残疾读者,每次可借4册中文图书,借期60天,不予续借;每次可借4册中文期刊,借期21天,不予续借。如需代借,应书写委托证明,受托人办理代借手续时,应同时出示本人身份证、委托人读者证和委托证明。
5、请爱护所借图书资料,不得撕页、污损、勾划、涂写、调换、剪裁、折叠、丢失等;未办理外借手续,不得私自携出,违者按陕西省图书馆文献资料赔偿条例处理。
6、借阅时,发现图书资料有破损、缺页情况,应及时向工作人员申明,并做技术处理。还书时发现有新的污损情况,须按上述赔偿条例相关条款处理。
7、尽快交还图书馆,图书馆只收取少量的图书加工费用;如果您购买不到,图书馆将依据书刊出版年代和价格,按照陕西省图书馆文献资料赔偿条例收取相应赔偿金。
二、西安市图书馆
1、西安图书馆实行免费开放制度,普通文献资料阅览、外借均免费。阅览图书无需办证,在各阅览室可直接阅览。如需外借图书,或在馆外远程使用馆藏数字资源,需办理《西安市公共图书馆读者证》。
2、凡愿意遵守西安图书馆读者管理制度的中国公民和外籍人士均可以办理《西安市公共图书馆读者证》。
3、《西安市公共图书馆读者证》须凭本人身份证办理。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西安市图书馆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陕西省图书馆
【借书须知】!!!
是自己要拟订《借书须知》吗?还是要办理借阅证,了解相关情况?
下面是湖北省图书馆的入馆须知和借阅规则,你可以参考。
入馆须知:
1、本馆接待年满十六周岁以上的读者。
2、进入外借处、阅览室须持湖北省图书馆读者借阅证。
3、持有优待证的老年读者和残疾人读者可优先借阅。
4、请注意仪表,勿着背心、穿拖鞋入馆。
5、随身携带的包及其它与借阅无关的物品请寄放存包处。
6、请勿在馆区内吸烟和使用明火,勿带易燃、易爆品入馆。
7、请勿在馆内娱乐和从事交易等与查阅书刊资料无关的活动。
8、请保持馆区安静,入室请将移动电话、寻呼机置于静音状态。
9、爱护书刊资料和一切公共财物,损坏须按规定赔偿。
10、维护馆内卫生,请勿在馆区乱贴乱画及乱扔纸屑、果皮等杂物。
11、请自觉遵守湖北省图书馆各项规定,服从工作人员管理。
借阅规则:
书刊外借规则
1.本馆中外文书刊实行开架和闭架外借。
2.持本馆发放的中文借阅证或中外文借阅证,即可办理书刊外借手续。
3.办理书刊外借手续时,请当面检查所借书刊是否有涂画、批注、圈点、撕页、污损等,如有上述情况,请向工作人员反映;否则还书刊时发现有上述情况,责任由读者自负,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4.如发生超期,遗失、损坏、偷窃等情况,按本馆有关规定处理。
5.外借书刊借期、册数、续借:
持有本馆中文借阅证的读者,外借书刊总册数不得超过4册,其中可借中文图书3册,或中文期刊4册;中文期刊借期20天,中文图书借期30天,中文图书可续借一次。
持有中外文借阅证的读者,外借书刊总册数不得超过4册,其中可借外文图书1册,借期30天,可续借一次。
6.具体外借规则详见各外借处借阅规则。
书刊阅览规则
1.本馆书刊实行开架、半开架和闭架阅览。
2.读者须持本馆借阅证、阅览证即可就室阅览。
3.读者进入各阅览室时,请仔细阅读相关“阅览规则”。
4.各阅览室的书刊除规定可以外借的以外,一律不准带出室,违者按本馆有关规定处理。
5.读者应爱护书刊,不得在书刊上涂画、批注、圈点、撕页及损坏条形码,违者按本馆有关规定处理。
6.各阅览室的书刊,阅览后请归还原处。
馆藏书刊资料遗失、污损赔偿规定
本馆所收藏的书刊资料属国家财产。为了确保国家财产不受损失,维护广大读者借阅书刊资料的权益,根据《湖北省公共图书馆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一、凡造成馆藏书刊遗失或污损者,须照章赔偿。
二、书刊遗失赔偿:
1.原则上应以完好无损的相同版本或修订本抵赔,每册另收原书刊价格的20%分编加工费。
2.对于不能按原书刊赔偿者,则根据书刊资料价值和出版时间决定赔款倍率:
图书出版时间 文学类 其它类
1995以后 5倍 6倍
1990-1994 5-10倍 6-10倍
1949-1989 10-20倍 10-20倍
3.多卷集图书资料按整套图书的定价赔款。
三、书刊污损赔偿:
视污损的轻重程度,按书价的10%至50%赔偿;若污损严重,使书刊资料不能继续流通,则按遗失条款赔偿。
四、本规定所指书刊资料范围包括本馆收藏的1949年10月以后出版的书刊资料,并适用于个人借书、集体借书、邮寄借书、馆际互借。
五、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此前有关赔偿规定同时废止。
- 相关评论
- 我要评论
-